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节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