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四节 搜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七章 侦查 第四节 搜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