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