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