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