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七章 侦查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七章 侦查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