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