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