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三节 立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三节 立案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