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