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