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