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