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条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一百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