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九十二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