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