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