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