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章 举证 第三节 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举证 第三节 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或者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内容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宣读被告人庭前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出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予以反驳,并提请法庭对其当庭供述不予采信。对翻供内容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