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三章 举证 第二节 举证的一般方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举证 第二节 举证的一般方法 第二十条 举证顺序应当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一般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 公诉人可以按照与辩护方协商并经法庭许可确定的举证顺序进行举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