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熟悉审判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做好举证质证准备。
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照片、录像、复制件、副本等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形成的原因;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
证据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