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七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节 上诉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的,应当制作公益诉讼上诉书。公益诉讼上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公益诉讼上诉书,并将副本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上诉。 第六十二条 被告不服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材料。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