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

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等;

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

勘验物证、现场;

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