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