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调查以下事项:
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类型、具体数额或者修复费用等;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况;
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相关事实;
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应当由违法行为人依法就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可以重点调查(一)(二)(三)项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