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信访事项来源;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办理的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