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信访事项来源;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办理的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