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五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