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检察长批办的。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