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办理的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