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办理的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