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