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