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