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