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