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宣传法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