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四十八条 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原举报内容。对审查期间举报人提供的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办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