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 第四十六条 举报人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应当对不立案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但依照规定属于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 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经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 领导机关或者本院领导批示由举报中心审查的。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