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作出初核结论十日以内,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举报线索初核情况备案表》,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