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