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审查。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