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