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