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