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