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泄密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构成泄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中止调查,并在中止调查之日起十日以内移交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案件移送书;
案件情况的初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密级鉴定书;
其他有关证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案件移送书;
案件情况的初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密级鉴定书;
其他有关证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