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