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协调会商机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前,可以启动协调会商机制,与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