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