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等提出依法依纪处理、改进工作等检察建议:
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不起诉,但需要对发案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发案机关、单位在预防泄密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泄密犯罪隐患的;
发案机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本部门保密工作的;
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同时抄送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