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